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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