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回 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