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六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必要时,可以聘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协助。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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