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四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