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知批准机关。批准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收监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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