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