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一条
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