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六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
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