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百零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四条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第三百零四条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