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