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百零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一条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第三百零一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