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 辖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