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除依法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外,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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