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进行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