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七十五条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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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