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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