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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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