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