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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