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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