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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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