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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