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九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八章 侦 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