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五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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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