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五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二节 立 案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