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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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