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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