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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