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