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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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