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五十五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羁押人签名、捺指印后,送办案机关处理。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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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