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五十五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羁押人签名、捺指印后,送办案机关处理。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 押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羁押人签名、捺指印后,送办案机关处理。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