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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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