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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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