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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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