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