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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