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 留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