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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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