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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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