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