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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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