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