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