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