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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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