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