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