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