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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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