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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