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