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