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