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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