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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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