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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