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