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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