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